您当前位置:首页>>议政调研>>正文

加大对微小企业扶持力度扩大就业面实现转型升级跨越赶超目标的建议

作者:王峻  日期:2012-03-14  

 

近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中小企业划型中增加“微型企业”。 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据统计,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占我国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是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微型企业的发展不仅对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有巨大的贡献,而且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同时,只有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快速、健康成长,才可能发展形成更多的大企业。因此,扶持微小企业发展,是世界许多国家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的政策工具之一。当前我市微小企业发展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脆弱性明显、“非竞争性”因素影响、成长性不足、支撑性减弱、缺乏高层次和高素质创新人才、缺乏有效的金融服务和公共服务、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因此,建议我市政府部门对微小企业发展实施扶持性政策。可借鉴其他城市或国家的做法,在税收优惠、金融服务、技术开发、政府采购等方面进一步出台支持微型企业成长的政策。通过资助一些非金融担保民间机构,以及成立协会组织进行相互间的资金借贷,来解决微小企业所遇到的资金短缺难题;在不影响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我市各级政府可建立相应的管理的服务机构或中心,对微小企业提供培训、咨询,辅以贴息贷款、税收减免等金融和财政政策支持;建立起以社区为依托的服务和组织机构,为微小企业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服务,使得微型企业能有更好的发展环境。

具体建议如下:

一、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一定数量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并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先由全市的微小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再从申报的企业中筛选出一定数量的有成长潜力的微型企业,纳入扶持计划。这些企业应集中在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民生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和文化创意等领域。专项资金可以服务券的形式发放给列入扶持计划的微型企业,每年一定数量户,可连续3年给予一定数额的服务券支持。同时,可对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给予年实际发生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对参加有关展览会活动的企业给予展位费一定数额的补助。

二、 建立合作担保组织及信用保证政策。 可由微小企业联合起来,采取集体合作制的形式成立集体担保组织,为其成员提供贷款担保,政府为其提供补贴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这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意大利法律明确规定,为微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集体组织至少应由50户以上小型工业、商业、服务业公司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手工业公司、跨行业公司组成,由参加本组织的各企业出资,设立货币担保金或风险基金。 另外,可建立实施微小企业贷款信用保证制度,当微小企业向银行贷款遇到困难时,保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协助微小企业获取贷款。当微小企业因某种原因到期无力偿还时,保证机构按有关规定代替微小企业偿还贷款,以较好地解决微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并可有效地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银行应明晰对微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或设立专门为微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为微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政府可对此类专门服务于微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银行可开发新的贷款技术,运用微小企业行为和信用数据来评估小企业风险,降低对微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成本。政府应鼓励服务于微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快速发展,构建完善的微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此外,应加大对微小企业融资的资金监管力度,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以减少高利贷现象及其引发风险的可能,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而不是进入大规模高风险的投机游戏中。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采取政府贴息政策。以低于市场利率向微小企业提供资金,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向微小企业提供援助的重要形式。法国开办的对微小企业的有补贴贷款,一般利率补贴为1.5%,还专为新开办的微小企业提供特别计划贷款,并给予必要的贷款补助费。积极支持微小企业特别是高新科技企业到创业板股票市场上市,拓展融资渠道。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