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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议

作者:李铁  日期:2012-03-14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此,应不断破除各种体制弊端,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综合考虑中国现行的各种住房保障方式及效果,借鉴国外相关经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经济实用性住房的建议

改变补贴的方式,变实物为资金,改“补砖头”为“补人头”,将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优惠量化为货币补贴,直接发放给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例如,日照市将政府划拨的经济适用房用地,交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挂牌、招标、拍卖的方式供应土地市场,将土地所得净收益划归财政专户储存,作为住房困难户购房补贴费用,然后由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自主购房之后直接领取住房经费补贴。此外,为了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施效果,保证住房补贴能真正使中低收入者获得实惠,还应该实行住房补贴申请制,公开申请条件和标准,帮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者方便快捷地进行补贴申请。同时,设立定期复核制度,对原来享受补贴的低收入者进行重新审核,看其收入水平是否已经提高,是否仍然符合补贴条件。

二、对廉租房制度的改进建议

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有步骤地加快城镇廉租房制度的建设。对于建设资金的缺乏,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及民间资金参与其中,使廉租房建设得以稳步地发展。再者,对于廉租房的供给,除了由单位和政府新建一批符合要求的出租屋以外,还可以将最低收入者的现有住房、旧公房、或者由政府购买私人拥有的符合廉租房要求的住房纳入到廉租房的组成部分,同时通过土地审批、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企业、个人和房地产开发商参与修建廉租住房,丰富房源。这样还可以减轻政府因为建设廉租房而要承担的财政压力。最后,建立特殊目的的运作主体。可由政府组建非营利性的公营住宅机构或特殊企业,作为政府住房保障的执行机构,负责廉租房制度的运营实施和管理。

三、对限价房制度的改进

1、适当加大限价房的建设规模

对政府而言,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用地是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实行公开挂牌出让,政府可以收取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比起政府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投入,限价房的投入显然要少一些。可见,扩大限价房的建设规模,不仅资金方面要少出一些,而且还可以解决中等收入者的住房,可谓一举两得。

2、借鉴“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房制,实行“产权共有型”限价房模式

考虑到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的实际情形,他们中一部分人在购买限价房时还是存在困难,这时我们可借鉴经济适用房“产权共有”模式,实行“产权共有型”限价房制,并严格限价房的上市交易,对其上市交易规定一定年限,而且交易时还应补齐政府所给予的优惠补贴,如果住房人想拥有全部产权,可出资购买另一部分产权。这样就可以使不少中等收入家庭住上房子,从而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3、建议政府将限价房纳入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使之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我国的限价房政策出台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但是一直没有被政府纳入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体系,而且关于其是否应被纳入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争议一直存在。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后,鉴于限价房在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方面的优势,应尽快将其纳入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使之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体系接轨,从而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进而更好的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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